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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麦食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23  

						证券代码:002956            证券简称:西麦食品          公告编号:2019-015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品牌建设及营销渠
道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桂林
西麦营销有限公司、江苏西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内容详见于 2019 年 7 月
4 日、2019 年 7 月 22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4)。。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
近期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具体情况如下: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募集资金用途
河北西麦食品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                             品牌建设及营销
                                       555020100100032656
公司                  限公司桂林分行                        渠道升级项目
桂林西麦营销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                             品牌建设及营销
                                       555020100100032414
公司                  限公司桂林分行                        渠道升级项目
江苏西麦食品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                             品牌建设及营销
                                       555020100100032537
责任公司              限公司桂林分行                        渠道升级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以下简
称“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宏兴、许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较低者为准)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
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
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


    四、     备查文件

    1、《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西麦营销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西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