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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鸟消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10月)2019-10-23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一九年十月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证券部为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
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内部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和内幕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当日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

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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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
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
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或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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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 公司筹划的重大并购、重组、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事项等活动;

    (十八)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相

关人员及其他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包
括但不限于: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
       及其关联方或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业务往来而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七)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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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八)     本条第(一)至(七)项所列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

       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九)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     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十一)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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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当当日内以电话、
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
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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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在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
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

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部,同时应告知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部进行登
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下
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证券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应承担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
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
达到 8 股以上(含 8 股)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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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
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
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
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

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
密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
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
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
志,并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

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
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需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
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

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
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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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获取
公司内幕信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附件三)或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附件四)明确其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

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河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
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定期、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保
密管理工作及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或
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由公司董事会要求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
责任追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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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
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北省证监会及
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

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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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一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附件四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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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      登
   内幕信          内幕    内幕   内幕                  信息      记
序 息知情 身份证号 信息    信息   信息   内 幕 信 息 内 所处      时    登记
号 人姓名 码       时间    地点   方式   容             阶段      间    人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青鸟消防                             公司代码:00296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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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
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
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
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参照上表格式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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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                                                     参与机构和人
                                                                            商议和
易                                                         员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决议内
阶
                                                                              容
段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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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内幕信息”系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披露后。
    3.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
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
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
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6.如内幕信息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
不应被视为违约。
    7.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
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公司(公章)


                           乙方: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四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公司现将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处
 罚措施告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

 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
 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

 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
 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特此告知!


                                        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