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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9-17  

						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19-004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32号)核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5,000,000 股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57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250,650,000.00元,扣除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33,007,075.47元(不含增值
 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7,642,924.5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19)第350ZA0033号)。
        截至2019年9月2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3,065万元,已扣
 除支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
 币1,886.79万元及对应增值税税费人民币113.21万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要求,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招商银份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完成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
 下:
                                                     募集资金初
序    开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   始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
号                   开户银行           户账号       (人民币万     用途
      主体
                                                       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5150198840109                补充公
 1 公司                                                 0         司资本
               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       667788
                                                                    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公
 2 公司                                631348323        0         司资本
                 公司厦门分行
                                                                    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9590024071040                补充公
 3 公司                                                 0         司资本
                  司厦门分行              1
                                                                    金

                                    59590024071061                补充公
 4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3065.00
                                          8                       司资本
                  司泉州分行
                                                                    金

                        合计                         23065.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前述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资本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前述四家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前述四家银行应积极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颖、杨予桑可以随时到前述四家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前述四家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前述四家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前述四家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前述四家银行按月(为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
券。前述四家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前述四家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前述四家银行,同时向公司及前述四家
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前述四家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
信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前述四家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止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前述各四家银行、中信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泉州分行、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观音山支行及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9)第350ZA0033
号。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