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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2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5,520,109.3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154,739,134.77元及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780,974.53元。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
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3亿元的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忠群、廖中新、尹莹莹

                                                       2020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