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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普检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0-09-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
2019 年 8 月 2 日、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许昌开
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许昌开
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许昌开
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补充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对新
型冠状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
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

                                     1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
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
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问题: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补充反馈意见:请发行人针对新冠肺炎疫情
的影响,补充说明以下事项:(1)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
响程度,包括: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
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
大变化,相应期间预计营业收入、扣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及与上年
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2)如新冠疫情
对发行人有较大或重大影响,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
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
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
(3)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重大信息,并完善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计
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判断依据
和结论,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一、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响面,
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季度及
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相应期间预计营业收
入、扣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及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发
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

                                   2
    (一) 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
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是一家从事电力设备检测的第
三方服务机构,主营业务包括电力系统二次设备的检测服务、其他技术服务以及
检测设备销售等。其中,检测服务是发行人核心业务,其他技术服务、检测设备
销售为发行人检测服务的衍生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受疫情影响,发行人新签订单短期内出现下滑、在手订
单执行稍有滞后、募投项目施工延迟,具体情况如下:

    1. 新签订单短期内出现下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到岗复工人员统计清单、复工证明文件等资料
并经我们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受疫情影响,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开工复
工,并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全员复工,发行人复工时间出现延迟;根据《审计
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我们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客户主要为全国各地
的电力设备制造商,受疫情影响,其复工时间也普遍延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客户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并未完全恢复,因此无法按期生产样机,
送检普遍滞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发布的暂缓招标、开标公告、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我们访谈发行人董事长,疫情发生后,电力设备主要终端用户国家电
网和南方电网等均对招标活动进行了延期,受此影响,部分客户对其产品检测计
划进行了推迟。

    基于上述两个主要原因,发行人一季度新签订单出现明显下滑。

    2. 在手订单执行稍有滞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我们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受复工延迟影响,发行人部
分在手订单执行进度稍有滞后。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近期出具检测
报告的明细并经我们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检测服务过程基本不耗用原材料
(仅耗用少量电线、单元接口等电子耗材),因此产能不受上游供应商影响,在
全面复工后能够快速恢复,通过加班等方式能够弥补现有在手订单的滞后进度,
疫情对发行人在手订单的最终完成进度影响较小,发行人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
履行不存在重大障碍。

    3. 募投项目施工延迟

    发行人华南(珠海)检测基地募投项目正处于建筑施工阶段,受疫情影响,
该募投项目复工将出现延迟,项目总进度将可能受到影响。
                                   3
    (二) 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
化,相应期间预计营业收入、扣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及与上年同期
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核心业务是电力系统二次设备检测,检测业务
量受到电力设备终端用户采购需求、电力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需求以及电力设备标
准更新等多种因素影响,发行人客户需求的季节性分布不明显,近年客户需求稳
定且可持续。

    根据发行人管理层的预计,疫情对发行人 2020 年一季度生产经营影响较大,
二季度影响将趋于缓和,三、四季度发行人生产经营将恢复正常。

    1. 发行人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

    (1)发行人 2020 年一季度业绩预期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复工证明资料并经我们访谈发行人董事长,
2020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全员复工以后,产能已全面恢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疫情爆发影响了整个电力设备产业链的复工进程,加上
春节假期因素,发行人一季度新签订单预计同比下滑 50%左右。发行人 2020 年
一季度的营业收入预计为 2,600 万元至 3,600 万元,同比下降 68.39%至 56.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 1,000 万元至 1,600 万元,同比下降 83.27%
至 73.23%。

    (2)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业绩预期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媒体的报道,国家正通过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拉动经济,5G、特高压、充电桩和轨道交通等领域投资将加大,在此基础
上二次设备产业链将直接受益。在前述政策基础上,发行人预计二季度市场将趋
于缓和,订单数量上扬。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预计为 7,000 万元至
8,250 万元,同比下降 38.99%至 28.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
3,500 万元至 4,125 万元,同比下降 47.30%至 37.89%。

    2. 发行人无重大持续经营问题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2017 年至 2019 年),发
行人主要客户较为稳定,客户集中度不断提高,老客户收入占比较高,业务具有
可持续性。主要原因如下:

                                   4
    (1)下游行业持续发展:电力系统二次设备属于软硬件结合的信息化、智
能化设备,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频繁,电力物联网、5G 等新兴技术的
应用推动了电力二次设备行业持续发展;

    (2)发行人持续研发创新:发行人技术团队稳定、行业积淀深厚、核心技
术先进,并持续不断地拓展电力物联网、发电并网控制等新兴技术,持续拓展新
的业务领域,持续保持行业竞争地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我们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受疫情影响,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业绩存在下滑风险。但发行人业务的类别、经营模式、营销模式以及竞
争能力均并未受疫情影响,行业发展前景依然看好,客户需求能够保持持续稳定。
从长期来看,发行人依托现有技术和人才,能够充分挖掘电力二次设备产业市场,
在智能电网、储能、电力物联网、能源互联网等领域积极拓展业务,不存在重大
持续经营问题。

    3. 发行人管理层的评估意见及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总经理办公会文件,公司管理层评估认为:“受新冠疫情
影响,公司及下游客户均延迟复工,造成公司新订单签订短期内出现下滑,在手
订单执行出现滞后,募投项目施工延迟。但新冠疫情并未对行业的宏观政策、产
品技术、业务模式等造成较大影响,而且根据国家最新经济政策,电力系统二次
设备相关产业将加快推进力度,给公司业务恢复带来积极影响。同时,公司业务
范围、经营模式、营销模式以及竞争能力也均未受疫情影响,公司的业务整体不
会发生变化,仍然能够持续经营并随市场发展。”

    二、如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或重大影响,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
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
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
有重大不利影响。

    (一) 新冠疫情将会对发行人造成阶段性影响,但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解
决措施,未来期间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

    1. 新冠疫情将会对发行人造成阶段性影响,但未来期间能够逆转并恢复正
常状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0 年初,受疫情影响,发行人订单同比出现了下降。
但疫情并未对行业的宏观政策、产品技术、业务模式等产生重大的影响,也未影
响电力设备终端用户的宏观发展战略、技术更新的长期需求,因此随着疫情控制,
客户的检测需求将在未来逐步释放。因此,新冠疫情将会对发行人造成阶段性影
响,但未来期间,发行人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根据发行人预计,发行人


                                   5
2020 年一季度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二季度影响将趋于缓和,三、四季度
公司生产经营将恢复正常。

    2. 发行人采取的解决措施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公司管理层会议文件、客户回访记录表、公司
向员工发出的倡议书及在公共平台发布的远程检测通知等资料,为应对新冠疫情
对发行人经营造成的影响,发行人已采取开展远程在线检测、加大市场营销力度、
加快研发创新进度、加强成本管控举措等措施。

    (二) 新冠疫情不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不会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我们访谈发行人董事长,2020 年初,受疫情影响,
发行人订单同比出现了下降。但根据发行人对短期及中长期发展情况的预期,新
冠疫情不会对发行人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
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 全年经营业绩情况预期

    (1)电网公司组织的集中检测业务持续稳定

    电网公司在重要招投标过程中,会组织电力二次设备制造企业进行集中检
测,报告期内,发行人集中检测业务占比逐年增长,但由于集中检测业务没有明
显的季节性分布规律,各年末在手订单数变动较大,2019 年末同比出现了降低。
但随着电力技术的不断更新、新标准的制修订,电网公司组织的集中检测需求仍
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释放。

    (2)客户研发需求的检测业务持续稳定

    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因内部研发需求等委托的常规检测业务,与电力设备制造
企业的研发需求相关,没有明显季节性。随着电力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力设备制
造企业将持续开展研发创新,不断研制新产品、新设备,该等新产品、新设备的
检测需求具备持续性。

    (3)电动汽车充换电检测需求将企稳回升

    报告期内电动汽车充换电系统检测业务收入持续下降,主要是由于电动汽车
充换电产业经过爆发式发展后进入调整期。但是,随着产业调整到位,电动汽车
市场仍有着较好的前景,预计未来几年电动汽车充换电市场也将企稳回升,电动
汽车充换电检测业务将会发生一定的有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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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家政策扶持

    疫情过后,国家将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拉动经济,5G、特高压、
充电桩和轨道交通等领域投资将加大,比如国家电网已经出台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举措,展开逆周期调节,加强电网投资力度,目前已开启特高压近 1,000 亿元规
模采购;电力系统信息化势头强劲,泛在物联网、5G 通信技术应用前景广阔,
配网与用户侧系统不断升级;受电动汽车技术发展的势头带动,充电桩产业再次
迎来高速建设的重大机遇。这些利好将可能抵消疫情的不利影响,对二次设备检
测所在的产业链产生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基于 2020 年初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疫情后的国家政策带
动和行业发展形势,结合发行人采取的自身市场开拓、研发创新和成本管控的措
施,发行人预计其 2020 年度的营业收入约为 15,000 万元至 18,000 万元,同比
下降 26.05%至 11.26%;预计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 7,000 万元
至 9,000 万元,同比下降 35.31%至 16.83%。

    2. 新冠疫情的影响评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发行人对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进行预计,发行人认为
新冠疫情不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
力及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重大信息,并完善下一报告期业绩预
计信息披露。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第十一
节 管理层讨论分析”中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如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及下游客户均延迟复工,造成公司新订单签订短期内出现
下滑,在手订单执行出现滞后,募投项目施工延迟。但新冠疫情并未对行业的宏
观政策、产品技术、业务模式等造成较大影响,而且根据国家最新经济政策,电
力系统二次设备相关产业将加快推进力度,给公司业务恢复带来积极影响。同时,
公司业务范围、经营模式、营销模式以及竞争能力也均未受疫情影响,公司的业
务整体不会发生变化,仍然能够持续经营并随市场发展。

    (二)2020 年第一季度预计业绩情况
                                   7
    基于公司 2019 年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并考虑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目前在手订单等,公司预计 2020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
入约为 2,600 至 3,600 万元,较 2019 年第一季度同比变动幅度约为-68.39%至
-56.23%;预计 2020 年第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 1,000 至
1,600 万元,较 2019 年第一季度同比变动约为-83.27%至-73.23%。(上述有关
公司 2020 年一季度业绩预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
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2020 年上半年预计业绩情况

     基于公司 2019 年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并考虑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目前在手订单等,公司预计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约 为 7,000 至 8,250 万元 , 较 2019 年上 半年同比变 动幅度 约为 -38.99%至
-28.10%;预计 2020 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 3,500 至 4,125
万元,较 2019 年上半年同比变动约为-47.30%至-37.89%。(上述有关公司 2020
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四)2020 年度预计业绩情况

    基于公司 2019 年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并考虑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目前在手订单等,公司预计 2020 年度营业收入约为
15,000 至 18,000 万元,较 2019 年度同比变动幅度约为-26.05%至-11.26%;预
计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 7,000 至 9,000 万元,较 2019
年度同比变动约为-35.31%至-16.83%。(上述有关公司 2020 年度业绩预计数
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
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判断依据和
结论,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新冠疫情影响的总经理会议纪要、复工证明资料、关
于 2020 年一季度、上半年、全年的收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测算表
等资料并经我们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及下游客户均延迟
复工,造成发行人新订单签订短期内出现下滑,在手订单执行出现滞后,募投项
目施工延迟。但新冠疫情并未对行业的宏观政策、产品技术、业务模式等造成较
大影响,而且根据国家最新经济政策,电力系统二次设备相关产业将加快推进力
度,给发行人业务恢复带来积极影响。同时,发行人业务范围、经营模式、营销

                                    8
模式以及竞争能力也均未受疫情影响,发行人的业务整体不会发生变化,仍然能
够持续经营并随市场发展。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明远




                                                            沈诚敏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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