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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2017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2018-03-30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我们(李建新、张琦、袁鸿昌)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任以来
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
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7年度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

下: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7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7次正式会议。各位独董在每次会议
上均行使了表决权。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姓名                                           缺席(次)
               事会次数     (次)     (次)

李建新            7            7          0           0

张 琦             7            7          0           0

袁鸿昌            5            5          0           0
刘宁华          2             2          0              0

   二、参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
委员中均有任职。参与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战略发展与投 提名委员 薪酬与考核 审计委员
    姓名
              资委员会        会       委员会       会

  李建新                                 2          4

  张 琦                                             4

  刘宁华                                 1

   三、现场办公情况
   2017年3月17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楼会议室召
开了2017年度第二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三位独立董事现场听取中审众
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汇报审计工作情况,并审议了中审众
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就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召开独立董事专题会议,由公司管理层
向各位独立董事汇报重大经营情况。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2008]27 号公告的有关精神,不断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2016 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
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
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
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 2016 年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持续规范运作,
及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
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2、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一、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
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具体
资金往来情况请参见《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
况说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2016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二、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
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为 0 元、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为 0 元,
公司及子公司没有为合并报表外的任何公司提供担保,截止报告
期末,子公司经营正常,且报告期末没有银行贷款。基于独立立
场,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3、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
意见
     公司审议续聘会计师所的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的
上述决议,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
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其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查阅了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等相关文件,现就提名袁鸿昌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袁鸿昌先生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我们认
为本次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
程》的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提名袁鸿昌先
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次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
对《关于计提及减少各项减值准备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
就公司计提 2016 年度减值准备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本次计提减值准
备基于谨慎性原则,有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关于
计提及减少各项减值准备的议案》。
   (二)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就公司关于解决资
产置换遗留问题暨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收购深新大厦资产包的关联交易,有利于解决多年
来深新大厦实际运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实质分离状况,同时也有
利于深新公司的稳定经营。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合理,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就公司聘任财务总
监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会本次会议对财务总监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邓绍武
先生具备所任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
现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亦未发现邓绍
武先生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同意聘任邓绍武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四)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公司向深圳巴士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下属两家出租汽车公司100%股权发表了独
立意见:
    本次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巴士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下属两家出租汽车公司 100%股权,符合深
圳市属国企资源整合重组、做强做大做优的改革发展思路,有利
于公司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不断提高
资产运营效率和资产收益水平。
    本次股权转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合理,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对该事
项的表决程序,会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就公司控股股东和
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占用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未发现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能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通知》的

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有专人对担保事项进行实

时跟踪。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公

司股东的利益。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内对外担保皆为0元。

   五、其他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司信息披
露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勤勉尽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议案事项进行认真审核
并主动向公司了解具体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帮助董事会科学决策,
督促公司规范化运作。
    3、听取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通过听取汇报,了解了公司在行
业调控期间的经营情况,建议公司加强政策研究,灵活调整经营策略。
    六、其他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17 年,公司独立董事没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提议召开董事会;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签名:




李建新             张     琦            袁鸿昌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