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前审阅了《关于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听取了公司对该项议案的情况介绍,查 阅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现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3 月 30 日 独立董事签名: 李建新 张 琦 袁鸿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