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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公司章程修订案2018-03-30  

						                      公司章程修订案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
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条款
    1、在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三条后,增加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
司党委的意见。
    2、在第七章监事会后,增加“第八章 党建工作”一章,包括三
小节: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
纪委。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
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
立工会、团委等群团性组织;公司纪委可单设工作机构作为工作部门,
或与党群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
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领导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
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
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 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
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八)做好组织发展、党员教育、党费收缴和经费使用等日常管
理工作,选树党内先进典型,及时表彰、奖励;
    (九)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研究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制
度落实,审议公司纪委工作报告和案件查处意见,管理权限内的重大
案件立案和纪律处分决定;
    (十)参与公司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
级重要决定等重大举措的决策,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政治责
任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十一)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策的重
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

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

定;

    (五)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七)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

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八)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九)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十)保障党员权利;
       (十一)其他应由纪委承担的职能。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
延。
       二、修订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物业发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简称“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根据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深圳市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深圳市股份

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 公司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

[1991]831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1991]831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市场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法 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取得营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27229。      业执照。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440300192174135N。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因新增条款导致的原条款序号变动和引用条款顺延此处不
再一一列示。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