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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99年度报告的提示性补充公告2000-06-21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999年度报告的提示性补充公告

  我公司于2000年4月2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年度报告摘要。由于在与该报告一同刊载的审计报告书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有解释性意见的说明,其原文为:“我们了解到贵公司下属之深圳国贸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广场”)于1995年和1996年先后与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买方)签订国贸广场三十五个商业铺位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收取了部分房款。1997年12月,该等八家公司以国贸广场未按期交付房产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金约三亿元港币。贵公司(集团)以原告未付清房款为由提起反诉,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贵公司(集团)胜诉。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贵公司(集团)向原告承担违约金,截止1999年底共约7,900万港元。贵公司(集团)以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1999年12月正式受理,并通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暂缓执行,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因贵公司(集团)认为存在以下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1、按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所有楼款必须存入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指定帐户,经银行转帐凭证加总,能证明原告未付清楼款,原告提供的《付清楼款证明书》和发票是采取欺诈方式骗取的。2、对房产未交付的认定判断不足,贵公司(集团)已向原告发出《入伙通知书》并办理了《房产证》。出于上述原因贵公司(集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应承担违约金约7,900万港元未确认损失。”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