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0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地平线(深)法意字第 23 号
致: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
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物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
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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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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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在《大公报》、 证券时报》
等 报 刊 , 深 交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2019 年 4 月 16 日,
公司董事会在上述相关报纸及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两次
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
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周五)
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告的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会议室
召开,刘声向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8 日
下午 3: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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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下午(其中 B 股为在
2019 年 4 月 8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0773349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63.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746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964%。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13479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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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股东,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
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
议案内容一致,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会股东书面记名方式,及网络
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八项议案的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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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1294649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86%;反对 446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1169%;弃权 87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0.00228%。
表决结果:通过。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1294649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86%;反对 446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1169%;弃权 87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0.00228%。
表决结果:通过。
3、《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1294649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86%;反对 446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1169%;弃权 87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0.00228%。
表决结果:通过。
4、《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1294649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86%;反对 493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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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0129%;弃权 40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0.001%。
表决结果:通过。
5、《2018 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1294649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86%;反对 446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1169%;弃权 87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0.00228%。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1303349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88%;反对 446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1169%;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1294649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86%;反对 493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129%;弃权 40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0.001%。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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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381290649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849%;反对 493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0129%;弃权 80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02%。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需表决事项,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本
次大会表决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均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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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物
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
字页)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 O 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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