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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0-27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万商天勤(深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马彦忠律师、刘璐萍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

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南玻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1
    2.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6.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

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 2017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中国南玻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
                                     2
说明。


    2017 年 10 月 26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

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

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4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719,633,5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5%。其中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 他 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 ”)共计 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90,447,4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其中: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73,440,8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2%。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

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6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6,192,7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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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

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总股份 90,447,443

      股,其中赞成票 76,107,9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4.15%;反

      对票 14,339,5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85%;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6,107,99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4.15%;反对 14,335,92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85%;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公司股东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年年(持有公司 320,595,892 股)、

                                    4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型保险产品(持有公司 81,405,744 股)、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9,552,120 股)、前海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持有公司 44,519,788 股)、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自有资金华泰组合(持有公司 6,324,831 股)、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

  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1,769,094 股)、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

  司(持有公司 9,107,665 股)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激励对象的关联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41 条的规定,以上股东已回避表

  决该议案。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2/3 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总股份 90,447,443

  股,其中赞成票 71,014,8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8.51%;反

  对票 14,335,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85%;弃权票 5,093,1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1,014,8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8.51%;反对 14,339,52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85%;弃权 5,093,11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3%。


  公司股东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年年(持有公司 320,595,892 股)、
                                 5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型保险产品(持有公司 81,405,744 股)、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9,552,120 股)、前海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持有公司 44,519,788 股)、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自有资金华泰组合(持有公司 6,324,831 股)、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

  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1,769,094 股)、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

  司(持有公司 9,107,665 股)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激励对象的关联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41 条的规定,以上股东已回避表

  决该议案。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2/3 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总股份 90,447,443

  股,其中赞成票 71,014,8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8.51%;反

  对票 143395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85%;弃权票 50931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1,014,8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8.51%;反对 14,335,92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85%;弃权 5,093,11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3%。


  公司股东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年年(持有公司 320,595,892 股)、
                                6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型保险产品(持有公司 81,405,744 股)、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9,552,120 股)、前海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持有公司 44,519,788 股)、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自有资金华泰组合(持有公司 6,324,831 股)、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

      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1,769,094 股)、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

      司(持有公司 9,107,665 股)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激励对象的关联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41 条的规定,以上股东已回避表

      决该议案。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2/3 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7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志                                           马彦忠




                                                         刘璐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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