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南 玻A: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19-05-10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公告编号:2019-036
证券简称:南玻 A;南玻 B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中 14 人因已离职或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职务等原因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根据《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473,329 股进
行回购注销处理;同时,根据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主要财务数据,公
司未达到 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业绩条件,股东大
会同意公司根据《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回购
注销 483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3,734,276 股。由于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故上述激励
对象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已做相应调整。
       实施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注
册资本将随之发生变动,总股本由 2,862,840,482 注1股减至 2,825,632,877 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
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


注1
  :公司前次已回购但未完成注销的 8 名不符合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合计 436,719 股拟于本次回购注销时一并办理注销,故在总股本计算时予以扣除。

                                        第 1 页共 2 页
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
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
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如下: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
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
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
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
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
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9 年 5 月 10 日至 2019 年 6 月 23 日期间,每工作日 9:00-11:30、
14: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1)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一号南玻大厦三楼
    (2)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3)邮政编码:518067
    (4)联系电话:0755-26860666
    (5)传真号码:0755-26860685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第 2 页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