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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11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万商天勤(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杜珊珊律师、谢文婷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

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八届董

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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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八届监

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6.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

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 2019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

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19 年 10 月 10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

列明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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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5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额为 857,942,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7.6%。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共计 4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62,022,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其中: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845,952,2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2%。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990,65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3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人员以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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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

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7,942,90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62,022,41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特别说明:股东大会就《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作出决议,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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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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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志                                        杜珊珊




                                                         谢文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