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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康佳A:公司章程(2017年6月)2017-06-10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康佳集团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一七年修订)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7 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局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局
第六章   公司党委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经国务院授权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并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由深圳市人民政
府颁发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8155783。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公司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
分行深人银复字(1991)第 102 号文和深人银复字(1992)第 016 号文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5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
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6,500,000 股, 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
外资股为 10,000,000 股, 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KONKA GROUP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 28 号康佳
研发大厦 15-24 层,邮政编码∶518057。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7,945,408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局主席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局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团结开拓,求实创新”的康佳精神,充
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的优势,致力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不断扩大出口创汇能力,
通过对先进科技、经营管理的不断引进、吸收和应用,增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
力,逐步塑造一个具有康佳特色的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的股份制企业,实现
“领先国内、赶超世界”的康佳目标,为中国的繁荣和社会进步服务,并创造良
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电视机、冰
箱、洗衣机、日用小家电、厨卫电器及其他智能生活电器产品,家庭视听设备,
IPTV机顶盒,OTT终端产品,数字电视接收器(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数码产品,智能穿戴产品,智能健康产品,智能电子产品,智能开关插座,移动
电源,移动通信设备及终端产品,日用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卫星导航系统,
智能交通系统,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显示器;大屏幕显
示设备的制造和应用服务;LED(OLED)背光源、照明、发光器件制造及封装;
触摸电视一体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生产经营电子元
件、器件,模具,塑胶制品,各类包装材料;设计、上门安装安防产品、监控产
品,无线、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及系统集成,并从事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上
述经营范围中的生产项目,除移动电话外,其余均在异地生产)。从事以上所述
产品(含零配件)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销售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提供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供应链管理;企业管
理咨询服务;自有物业租赁和物业管理业务。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不
含拆解)(由分支机构经营);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
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
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
国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销售安防产品、智能家居产品、门锁、
五金制品;代办(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委托的各项业务。(因变更经营范
围还需报相关部门审批,上述经营范围具体以审批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
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于 1991 年 11 月进行股份制改造,公司发起人为华侨城集团
公司和香港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50,346,700 股和
48,372,300 股,出资方式为原有资产折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07,945,40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07,945,408 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1,596,593,800 股,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811,351,608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局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局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局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局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局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局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局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局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
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人员(包
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局秘书)。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者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局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局,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局和董事局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局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七)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八)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局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局、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授权等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局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局、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局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局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局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局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局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局、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或股东应
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半数以上通过),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对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
式提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表决时,其持有的股
票不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交易方股东无法回避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
以参加表决,但应对非关联交易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说明,只有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
成有效决议。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为被要求回避、放弃表
决权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局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
可在召开股东大会后向证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局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发起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均可以向公司董事局以书面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该等提案除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至少应当包括有关提名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等书面资料。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
就任。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当控股
股东持股比例低于 30%时,采用直接投票制进行表决,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
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
出席位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制度。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局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
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
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
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
候选董事所获得投票权总数,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入选的董事。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局
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局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
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分别列明出席会议的内
资股股东、外资股股东及其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局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局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密义务一直持续到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
止;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局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局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局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局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局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局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局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局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局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局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局应当
根据情形提请股东大会对责任人予以处分,或罢免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局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局披露其关联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局作了披露,并且董事局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时,公司有
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在向董事局报告上款所称关联关系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接受其他
董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董事提出的问题;在董事局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
表决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其他董事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董事局会议程序对该等
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在董事局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退场回
避,不参与该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董事无法回避时,董事局在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可
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董事局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
    未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不得授权其他董事表决,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
董事表决。
    第一百零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局,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
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在履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向董
事局作出书面陈述,由董事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董事在
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人士。
    董事局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表
决,作出决议。
    董事局会议记录及董事局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
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及本节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局,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局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设
董事局主席一名,首席执行官一名,董事局主席兼任首席执行官。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局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局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局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裁、副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副总裁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副总裁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和总裁、副总裁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局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局制定董事局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局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局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局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一)董事局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1.风险投资
   (1)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
资;
   (2)法律、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董事局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2.非风险投资
       董事局单项非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收益用于该投资项目的再投资时,其增加额不包括在
内。
   (二)董事局有权决定资产净额占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以下的购买、出售
或置换资产等资产重组行为。
   (三)董事局有权决定单项贷款、抵押、质押、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但对外担保应当严格遵守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四)董事局有权决定资产处置权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董事局在行使上述权限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按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要求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局应当确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局和全体董事应
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
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三)应由董事局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局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
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
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应当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局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局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局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署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局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局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局主席应当指定首席执
行官或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局主席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董事局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局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局召开临时董事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
括信函、传真等;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采用口头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前
两天。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局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局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局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局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局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局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局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局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局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局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局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局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董事局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局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局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局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局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局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局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公司党委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局、监事会、经理层,董事局、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
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局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局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或者向董事局、总裁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局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
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
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局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局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局、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局会议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局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局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局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局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局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局会议,并对董事局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局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局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有了解和查询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并承担相应
的保密义务。必要时,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由
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
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局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会议,由三
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或反对作出决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举手或书面投票作出决议。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
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
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局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
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度盈利。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
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四)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
低原则确定: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
可分配利润数;
    2、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
调整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五)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在确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局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
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八)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局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九)董事局会议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现金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
    (十一)董事局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局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二)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局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局需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局向股东大会做出
情况说明。
    (十三)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
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局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局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和信函,电报,
电传,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局的会议通知,以信函或/和电报,电传,
传真方式进行;无法以前述方式通知的,则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形式进
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报刊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指定的一种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指定的一种报刊上
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指定的一种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指定的一种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局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局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