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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中华A: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2017-05-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已收悉,现
就其中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请你公司严栺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核查认定你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是否合理,纪
汉飞及国晟能源是否提供明确证据表明其已放弃对你公司的实际控制,纪汉飞
及国晟能源在现有公司治理架构下是否能够对你公司进行实际支配,其“一般投
资”的具体含义,幵对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时点予以明确,说明你公司、纪
汉飞及国晟能源是否就前述控制权变化的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
司聘请的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情况核查幵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深中华现时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过程

    根据深中华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市国
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纪汉飞于 2011 年 1 月 3 日签订了《关于转让深圳国晟能
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约定深圳市国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
的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100.00%的股权转
让给纪汉飞。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纪汉飞通过国晟能源间接持有深中华 11.81%
的股权,深中华的实际控制人由张燕芬变更为纪汉飞。

    2017 年 2 月 20 日,纪汉飞及国晟能源向公司出具《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自 2011 年 1 月
3 日纪汉飞取得国晟能源控制权以来,鉴于其时国晟能源为深中华的第一大股东
和最大债权人,而深中华长期面临着严重债务危机,纪汉飞主动谋求深中华实际
控制人地位,通过积极参与深中华股东大会的方式对深中华施加重大影响,实现
对深中华的实际控制,并由此努力推进解决深中华债务危机的妥善解决。2012
年 5 月 11 日,深中华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国晟能源以深中华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深中华进行重整。2012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受理国晟能源提出的对深中华进行重整的申请。2013 年下半年,在深中华重
整计划草案及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
通过的基础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深中华重整计划,2013 年 12 月 27
日深中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深中华破产程序。在重整过程中,国晟能源作
为第一大股东和最大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及涉
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均投赞成票,并向深中华无偿提供 539 万元现金用于
清偿债权以保留深中华主营业务资产。通过重整,深中华沉重债务问题得以解决,
净资产实现正值,自行车主营业务得以保留并实现平稳发展。当前,深中华启动
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期望实现公司业务提升和转型,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进一步增强公司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考虑到深中华的债务问题已经解决,
未来发展更需要全体股东共同鼎力支持,以及国晟能源自身发展需要和持股比例
等实际情况,纪汉飞及国晟能源决定将对深中华的投资由实际控制变更为一般投
资,纪汉飞及国晟能源未来不存在参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
管理工作的计划,且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进一步谋求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计划。国晟能源将作为一般投资者持有深中华股票并
行使股东权利。”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适用意见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如下:


    1. 《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
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
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
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上市规则》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七)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
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
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
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
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
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
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 《适用意见第 1 号》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适用意见第 1 号》规定:“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
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
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三)关于公司认定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实和原因

    2017 年 2 月 20 日,纪汉飞及国晟能源出具了关于放弃深中华实际控制权的
《说明》,纪汉飞作出放弃深中华控制权的意思表示后,深中华实际控制人由纪
汉飞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具体事实和原因如下:
   1. 纪汉飞实际支配深中华股份表决权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及深圳华公开披露的文件,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纪汉飞通过国晟能源持有
深中华 A 股 63,508,747,纪汉飞配偶李惠丽为国晟能源代持深中华 B 股 3,891,124
股,纪汉飞合计控制深中华有表决权的股份 67,399,871 股,占深中华股份总数的
12.22%。纪汉飞实际支配深中华的股份表决权未超过 30.00%,已无法单独控制
深中华股东大会。

   2. 纪汉飞对深中华董事会的控制情况

    根据深中华公开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经深中华及国晟能源确认,深中华本届董事
会董事为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国晟能源未向深中华提名本届董事会人选。

    因此,纪汉飞在取得国晟能源控制权后,尚未通过控制的深中华股份表决权
改组深中华董事会,未实际支配深中华董事会过半数成员。

    根据深中华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告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深中华第九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鉴于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董事任期已届满,本届董事会提名李海先生、姚正旺先生、曹方先生、杨奋
勃先生、孙龙龙先生、钟华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参加股东大
会选举。”

    (2)《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鉴于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已届满,本届董事会提名宋西顺先生、张志高先生、杨岚女士
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无异议后
方可参加股东大会选举。”

    根据深中华说明并经查验深中华第九届董事会公告文件,第十届董事会候选
人由第九届董事会提名,深中华未收到国晟能源关于第十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
    根据深中华、国晟能源说明并经查验深中华第九届董事会公告的董事候选人
简历,上述董事候选人除姚正旺任国晟能源监事外,其他董事候选人与国晟能源
及纪汉飞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在深中华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担任发行人第十届董
事会董事的情况下,纪汉飞及国晟能源未实际支配深中华董事会过半数成员。


   3. 纪汉飞对深中华股东大会的重大影响情况

    2012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 号”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晟能源提出的对深中华进行重整的申请。2013
年 12 月 2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0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深中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深中华破产程序。根据国晟能
源说明及查验破产重整相关文件,破产重整期间,国晟能源通过积极参与了深中
华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并向深中华无偿提供 539 万元现金用于清偿债权人以保
留深中华主营业务资产,对深中华股东大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2017 年 2 月 20 日,纪汉飞及国晟能源出具了《说明》:“自 2011 年 1 月 3
日纪汉飞取得国晟能源控制权以来,鉴于其时国晟能源为深中华的第一大股东和
最大债权人,而深中华长期面临着严重债务危机,纪汉飞主动谋求深中华实际控
制人地位,通过积极参与深中华股东大会的方式对深中华施加重大影响,实现对
深中华的实际控制,并由此努力推进解决深中华债务危机的妥善解决。”

    因此,自 2011 年 1 月 3 日至 2017 年 2 月 19 日,纪汉飞存在对深中华进行
实际控制的主观目的。

    纪汉飞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放弃谋求深中华实际控制权后,
纪汉飞主观上已不存在基于谋求实际控制权而影响深中华股东大会的目的,客观
上纪汉飞支配的深中华表决权未超过 30.00%且未提名深中华董事会过半数董事,
纪汉飞不能对深中华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进行有效控制。

    根据深中华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告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并经发行人、纪汉飞及国晟能源确认,纪汉飞及国晟能源未向发行人提名第
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纪汉飞及国晟能源已经提供明确证据表明其已放弃
对深中华的实际控制;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深中华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合理;
在深中华现有的公司治理架构下,纪汉飞及国晟能源实际支配的深中华股份比例
较低,不足以单独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造成重大影响,且其已承诺放弃谋
求公司控制权,因此深中华自 2017 年 2 月 20 日起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二、“一般投资”的具体含义

    根据纪汉飞及国晟能源出具的说明,其在《说明》所述“一般投资”的具体含
义为“基于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面的判断而进行的,不存
在基于股权投资进一步谋求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长期
股权投资”。

    三、说明你公司、纪汉飞及国晟能源是否就前述控制权变化的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2 月 20 日,纪汉飞及国晟能源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

    2017 年 3 月 1 日,深中华公告《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披
露深中华无实际控制人。

    2017 年 4 月 27 日,深中华公告《2016 年年度报告》之“三、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情况”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纪汉飞及国晟能源已就控制权变动事宜告知了深中
华,深中华在收到纪汉飞及国晟能源作出的《说明》后,于《2016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深中华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召龙                   朱元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