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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中华A: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2月)2023-02-18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会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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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召开前三天必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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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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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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