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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长城: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6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神州B   公告编号:2018-147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
    2、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下午2: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一
楼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四)会议召集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尔龙先生
    (六)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8年11月8日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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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为
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依法聘请的见证律师;本公
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673,261,15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445%。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672,700,05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11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56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0.0330%。
    (二)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672,811,152 股,占公
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040%。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672,700,052 股,
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96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11,100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三)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450,00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450,000


                                    2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6%。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陈略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72,700,054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1.02.选举李尔龙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72,700,054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1.03.选举梁荣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72,700,054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1.04.选举何艳君女士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72,700,055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1.05.选举彭立志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72,700,054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1.06.选举梁勇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72,700,065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陈略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309,577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56%。
    1.02.选举李尔龙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309,577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56%。
    1.03.选举梁荣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309,577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56%。
    1.04.选举何艳君女士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309,578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56%。
    1.05.选举彭立志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309,577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56%。
    1.06.选举梁勇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309,588 股,占参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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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6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牛红军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72,700,055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2.02.选举江崇光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72,700,055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2.03.选举于海纯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672,700,066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牛红军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309,578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56%。
    2.02.选举江崇光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309,578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56%。
    2.03.选举于海纯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309,589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6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选举吴晓明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 672,700,056 股,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3.02.选举庞蔼生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 672,700,067 股,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选举吴晓明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 1,309,579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57%。
    3.02.选举庞蔼生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 1,309,59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6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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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2、律师姓名:张磊律师、王碧青律师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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