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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神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9-08-21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ST神城、*ST神城B   公告编号:2019-100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全资子公司神州长

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收到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赣 01 民初 527 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张卫忠、
李超),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卫忠、李超
    被告一:江西慧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显来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佰瑞琪大厦 A 座 103 室(第一层)
    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 2 号
    被告三:和合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庭书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97 号厦门国际船运中
心 D 栋 8 层 03 单元 A 之六
    被告四:刘庭书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5 至 2016 年间,被告一与被告二分
别签订了《商联中心样板房综合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及《商联中心住宅精装
交房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而后被告二作为上述两份合同的总承包方,又将合同
承包的范围和内容全部转包给被告三,而被告三及被告四(系被告三法定代表人)
则将合同承包的范围和内容全部转包分包给原告具体施工。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
因被告一消防、规划等原因延迟交付被告一使用,但原告作为商联中心样板房综

                                       1
            合建设工程施工安装以及商联中心住宅精修交房装饰装修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已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完毕后,被告一仅对住宅精装修工程价款审核确认,而
            针对商联中心样品房工程价款,被告一则以实际工程量超出原合同价,需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为由,至今未办理下来。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商联中心样板房施工安装工程项目、商联中心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款合计人民币 15,958,826.39 元;逾期付款利息 2,432,408.91
            元;2)判决被告支付样板房施工安装工程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停工期间,造成原
            告留守人员工资损失计人民币 500,000 元整;3: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涉案金额
序号     诉讼仲裁案由           原告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仲裁进展
                                                                                               (万元)

                                            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被告二: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暂未开庭         393.90
                             司深圳分行     被告三: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四:陈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
            影响。由于部分未结案案件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的金额有
            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

            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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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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