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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粮控股: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7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

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风险管理与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形成报告并提出建议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

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

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

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第三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

    (一)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其实施进

行监控;

    (二)审核批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三)审核批准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四)听取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汇报;

    (五)审议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和召集人由全体

董事推举或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按照董事会授权行使对内部审计的指

导和监督职责:

       (一)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审核、协调、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

       (三)审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内部审计项目与监事会、出资股东沟通;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六)监督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领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其相关职责。

       (七)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情况,

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日常工作中涉及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职权,董事会可

授权董事代为履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总部设立风险管理与内审部。风险管理与内审部部门职责包含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统一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所属单位不设立

内部审计机构。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对董事会或其授权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董事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作为审计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产生。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与其工作职责、任务

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经营管理

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和必备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

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

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

击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或参与制订内部审计人员聘用方案、培

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内容与职权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室、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驻外办事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

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
审;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预决算审计、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情况审计监督、离任审计等。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与内审部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决

算、报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公司及属下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电子数

据及有关资料;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例会,特别是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财

务收支、对外投资等会议;

    (五)对违反财经法纪、损失浪费行为,经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后做出临时制

止决定;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

议;

    (六)对阻扰、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经公司主要领

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

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

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评价企业财务预算的制订、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

位财务资料严重不实或者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提出限期自行纠正或者处
理建议。

                          第五章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

    第二十条     为协助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及时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内部审

计机构每个年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公司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当按照有关规定实

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

围,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及沟通和内部监督等内部控制五个

方面作出评价,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效果发表结论性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分析缺陷的

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

经理层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与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

年度工作总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包括内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公司

司主要领导或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内部审计人

员应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应当充分进行审前调查,
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制定内审工作方案,报董事长审批。内部审计人员实

施审计,应在三个工作日前把审计内容通知被审计单位(需紧急审计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对被审单位进行审

查、取证、调查、分析,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准则

    (一)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审计目的、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

计程序等事项,并根据审计性质对被审部门或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作

出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三)审计报告应观点明确、简明扼要,切忌模棱两可。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报出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或企业的意见。对被审计部门或

企业提出的意见,根据情况,可以经核实后修改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

险水平。

    (七)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恰当性负责,被审计部门或企业

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将已征求过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

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

异议),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公司主要领导审定,经讨

论通过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再由董事长批准签发,形成《内部审计意见书》

和《内部审计决定书》。《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书》自送达被审
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意见或者内部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

公司总经理提出,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内审人员进行复审。在复审结束之前,

原审计决定仍须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内审人员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继审计跟踪,检查对审计决定的执

行情况及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

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审计档案的调阅须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初

步审核,再呈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

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失职渎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被审计对象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领导及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内部审

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挠、妨碍内部审计人

员开展正常工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