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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6-12-24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6-68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华发”或“公司”)
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 16026 号),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
2016 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016]6 号)并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16-47)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2016]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华发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深华发、李中秋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
听证;当事人陈志刚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唐敢
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翁小珏、曹丽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深华发、李中秋的要求,深圳证监局依法
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深华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资金往来事项。
    三、未按规定披露超额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转账凭证、记账凭证,资金流水、协议合
同、公司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深华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李中秋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三)对陈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四)对唐敢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翁小珏、曹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
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
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 当事
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全体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
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