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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赤湾A: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2018-04-16  

						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之回复




                二〇一八年四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
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收到贵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31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组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
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就贵会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核查、
逐项落实,并对《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豁免要约
收购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豁免申请报告》”)
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现针对贵会《反馈意见》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与《豁免申请报告》中“释义”所定义
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
     反馈问题:申请文件显示,2012 年 9 月 17 日,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与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港口)
签署托管协议,将南山集团持有的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赤湾)
A 股股份委托给招商局港口管理,且招商局港口已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取得了我
会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批复。本次股份转让涉及南山集团持有的深赤湾约
32.52%股份,其表决权对应的控制权由招商局港口实际享有。鉴于招商局港口系由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控制的公司,本次股份转让系在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南山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2)招商局港口与南山集团 2012 年 9 月签署《托管协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3)招商局港口第一大股东 CMU 的股权结构、招商局港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以及认定依据。4)本次豁免要约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南山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南山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注:CMU 为 China Merchants Union (BVI) Limited 简称(下同),CMID 为 China Merchant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简称(下同),VHC 为 Veris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简称。




                                                  2
    招商局港口通过下属招商局(南山)控股有限公司及银川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南
山集团 37.014%股权,为南山集团第一大股东。南山集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




    二、招商局港口与南山集团 2012 年 9 月签署《托管协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一)签署《托管协议》的原因

    2012 年 9 月 17 日,为了加强深圳西部港区一体化及深港合作的稳定发展,提
升西部港区的竞争力,增强战略协同效应,招商局港口与南山集团签署《关于深圳
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约定南山集
团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57.52%A 股股份全部委托给招商局港口代为管理,并获得了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及中国证监会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委托人:南山集团

    受托人: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国际”,招商局港口曾用名)

    2、托管股份

    南山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57.52%的 A 股股份全部委托给招商局国际代
为管理,招商局国际同意接受上述委托,作为托管股份的唯一受托人,代南山集团
行使托管股份项下的股东权利,但托管协议中对上述股东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若
深赤湾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缩股等行为的,则托管股份数量
则相应增加或减少,双方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托管期间托管股份的保有

    南山集团承诺,在托管期间应保持对托管股份的排他性持有,未经招商局国际



                                     3
书面同意,不得在托管股份上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托管股份对外
出质、转让给第三方,或在托管股份上设置任何担保等。

    4、托管权的取得

    招商局国际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取得并负责行使托管股份的托管权。

    5、南山集团保有的股东权利

    双方一致同意,在托管期间南山集团保有托管股份的下述股东权利:

    (i)股份收益权;

    (ii)分红权;

    (iii)股份处置权,但此项权利的行使须遵守托管协议第 3 条的规定;

    (iv)董事提名权,但此项权利的行使须遵守托管协议第 6 条的规定;

    (v)查询知情权;

    (vi)公司终止时剩余财产分配权;

    (vii)其他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由南山集团保有的权利。

    6、招商局国际的权利

    除托管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在托管期间招商局国际独立代为行使
法定的以及根据深赤湾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所赋予其股东的一切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i)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并委派股东监事;

    (ii)参与深赤湾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

    (iii)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深赤湾财务会计报告;

    (iv)对深赤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4
    (v)提案权;

    (vi)股东大会召集权;

    (vii)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深赤湾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托
管协议而享有的股东权利。

    7、权利限制

    (1)南山集团权利的限制

    在托管期限内,南山集团承诺,未经招商局国际书面同意:

    (i)不得单方解除对招商局国际的托管委托;

    (ii)不得将托管股份委托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明示或默示地允许第三方
对托管股份行使管理权;

    (iii)不得在托管股份上设定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及/
或优先权;

    (iv)不得对外转让。

    (2)招商局国际权利的限制

    在托管期限内,招商局国际承诺,在代为行使托管股份的股东权利时,涉及下
列重大事项的,应取得南山集团的书面同意:

    (i)决定深赤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ii)深赤湾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iii)深赤湾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iv)修改深赤湾公司章程;

    (v)深赤湾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对外投资所需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
资产 40%的;重大资产抵押事项,其抵押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的;重大委托理财事项,其委托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的;
重大资产重组或股权重组事项,其资产或股权价值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
的。

       8、关于董事的特别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赤湾的公司章程规定,南山集团继续提名董事人选一名,
其余原由南山集团提名的董事人选由招商局国际提名。

       9、其他条款

       鉴于招商局国际在未来将按业务发展需要,不排除与南山集团协商,以双方认
可的价格收购南山集团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深赤湾的股份,如果将来发生南山集团向
招商局国际转让深赤湾部分股份的情况,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转让完成后招商局
国际继续取得南山集团对剩余的托管股份的委托。

       10、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
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因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守约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协议解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招商局港口第一大股东 CMU 的股权结构、招商局港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以及认定依据

       (一)招商局港口第一大股东 CMU 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CMU 持有招商局港口约 32.81%的股份,为招商局港口第
一大股东;CMID 持有招商局港口约 28.91%的股份,为招商局港口第二大股东。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CMU 的股权情况如下:




                                      6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50.00%
         Veris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50.00%

       其中,招商局香港系招商局集团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Veris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系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国
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

       (二)招商局港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认定依据

       2013 年 11 月 12 日,招商局香港与 Veris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及 CMU 签
署《增资入股协议》,根据《增资入股协议》的约定,CMU 将其签署协议当时及将
来持有的招商局港口股权享有的股东投票权授予招商局香港或招商局香港全资附属
公司行使。根据前述约定,招商局香港受托行使 CMU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持有的招
商局港口约 32.81%的股份的投票权。

       此外,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招商局集团通过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CMID 持有
招商局港口约 28.91%的股份。因此,招商局集团合计控制招商局港口约 61.72%的
股份。同时,招商局集团实际拥有招商局港口约 61.72%的股份的投票权。

       根据境外律师的说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控
股股东是“指任何有权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或《公司收购
及合并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其他百分比)或 30%以上投票
权的人士(包括预托证券持有人)或一组人士(包括任何预托证券持有人),或有能
力控制组成发行人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一名或一组人士”,《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并没有“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概念。据此,境外律师
确认,招商局香港为招商局港口的控股股东。

       此外,招商局集团一直以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
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对招商局港口进行并
表。

       综上所述,招商局香港为招商局港口的控股股东,而招商局集团通过招商局香


                                           7
港实际拥有招商局港口约 61.72%的股份的投票权。根据前述论述及招商局港口的说
明,招商局港口最终受招商局集团实际控制。




    四、本次豁免要约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一)申请豁免事项

    景锋企业与布罗德福国际于 2018 年 2 月 5 日签订《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景锋企业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55,314,208 股 B 股股份(约占
深赤湾总股本的 8.58%)协议转让给布罗德福国际。

    码来仓储与招商局港通于 2018 年 2 月 5 日签订《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码来仓储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161,190,933 股 A 股股份(约占深
赤湾总股本的 25%)协议转让给招商局港通。

    南山集团与招商局港通于 2018 年 2 月 5 日签订《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南山集团将其持有的深赤湾 209,687,067 股 A 股股份(约占深
赤湾总股本的 32.52%)协议转让给招商局港通。

    本次股份转让之前,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均不持有深赤湾
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后,布罗德福国际直接持有深赤湾约 8.58%的股份,招商
局港通直接持有深赤湾约 57.52%的股份,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
控制的深赤湾的股份由 0 变更为约 66.10%。根据《证券法》以及《收购办法》的相
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将触发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深赤湾的要约收
购义务。

    据此,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就因实施本次股份转让
而使得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控制的深赤湾股份由 0 变更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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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10%事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二)申请豁免的理由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
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1、码来仓储和景锋企业的股份转让

    码来仓储和景锋企业以及收购人招商局港通和布罗德福国际均为招商局集团控
制的企业,本次股份转让系在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且未导致深赤
湾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的情形。

    2、南山集团的股份转让

    对于南山集团拟向招商局港通转让的深赤湾约 32.52%的股份,根据南山集团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与招商局港口签署《托管协议》,除非取得招商局港口的书面同意,
南山集团不得单方解除对招商局港口的托管委托、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默示地允
许第三方对该等股份行使管理权、不得将该等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根据该等约定,
除非招商局港口另行书面同意,即使在南山集团将被托管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
下,招商局港口仍保有对该等股份的表决权等管理权。

    鉴于此,南山集团与招商局港口已于 2018 年 2 月 5 日签署了《关于深圳赤湾港
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托管终止协议》”),约定
在招商局港口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托管终止协议》以及本次协议转让完成
的条件下,终止《托管协议》。2018 年 3 月 19 日,招商局港口股东大会已批准《托
管终止协议》以及本次协议转让。据此,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时,招商局港口将不
再受托管理南山集团持有的深赤湾股份。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前述深赤湾约 32.52%的股份表决权对应的控制权已由招商


                                      9
局港口实际享有。鉴于招商局港口系由招商局集团最终控制的公司,前述深赤湾约
32.52%的股份表决权最终由招商局集团控制。如前所述,在《托管终止协议》生效
及本次协议转让完成之时,前述 32.52%的深赤湾股份的表决权也将由招商局港口转
移至招商局港通名下,招商局港通亦是由招商局集团最终控制的公司。

    综上所述,就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南山集团持有的深赤湾约 32.52%股份,在本
次股份转让的过程中,其表决权对应的控制权系在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
进行转移,即从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一方招商局港口转移至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另一方
招商局港通,且该股份转让并未导致深赤湾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该等情形符合
《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根据收购人的确认,南山集团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根据南山集团与招商局港口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签署的《托管协议》以及深
赤湾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35),招商局港口与南山集团签署《托管协议》系为了加强深圳西部港
区一体化及深港合作的稳定发展,提升西部港区的竞争力,增强战略协同效应;

    3、根据前述《增资入股协议》约定,CMU 目前持有的招商局港口约 32.81%的
股份最终受招商局集团控制。此外,招商局集团通过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CMID
持有招商局港口约 28.91%的股份。因此,招商局集团合计控制招商局港口约 61.72%
的股份。根据境外律师的说明及招商局港口的说明,招商局香港为招商局港口的控
股股东,招商局集团为招商局港口的最终控股公司;

    4、对于码来仓储和景锋企业的股份转让,码来仓储和景锋企业以及收购人招商
局港通和布罗德福国际均为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企业,本次股份转让系在招商局集团
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且未导致深赤湾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办


                                     10
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

    就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南山集团持有的深赤湾约 32.52%股份,在本次股份转让
的过程中,其表决权对应的控制权系在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
即从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一方招商局港口转移至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另一方招商局港
通,且该股份转让并未导致深赤湾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该等情形符合《收购办
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

    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符合上述《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二)律师核查意见

    1、根据收购人的确认,南山集团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根据南山集团与招商局港口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签署的《托管协议》以及深
赤湾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35),招商局港口与南山集团签署《托管协议》系为了加强深圳西部港
区一体化及深港合作的稳定发展,提升西部港区的竞争力,增强战略协同效应。

    3、2013 年 11 月 12 日,招商局香港与 Veris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及 CMU
签署《增资入股协议》,根据《增资入股协议》的约定,CMU 将其签署协议当时及
将来持有的招商局港口股权享有的股东投票权授予招商局香港或招商局香港全资附
属公司行使。根据前述约定,招商局香港受托行使 CMU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持有的
招商局港口约 32.81%的股份的投票权。

    此外,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招商局香港是 CMID 的唯一股东,CMID 持有的招
商局港口约 28.91%的股份。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招商局香港实际拥有招商局
港口约 61.72%的股份的投票权,相应的,招商局集团实际拥有招商局港口约 61.72%
的股份的投票权。

    根据境外律师的说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控
股股东是“指任何有权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或《公司收购


                                      11
及合并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其他百分比)或 30%以上投票
权的人士(包括预托证券持有人)或一组人士(包括任何预托证券持有人),或有能
力控制组成发行人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一名或一组人士”,《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并没有“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概念。据此,境外律
师确认,招商局香港为招商局港口的控股股东。

    综上,招商局香港为招商局港口的控股股东,而招商局集团通过招商局香港实
际拥有招商局港口约 61.72%的股份的投票权,根据招商局港口的说明,招商局集团
为招商局港口的最终控股公司。

    4、对于码来仓储和景锋企业的股份转让而言,出让人码来仓储和景锋企业以及
收购人招商局港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均为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企业,出让
人与收购人之间就深赤湾股份的转让系在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
且该等转让均未导致深赤湾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

    对于南山集团拟向招商局港通转让深赤湾 32.52%股份的交易而言,该等股份在
转让过程中,其表决权对应的控制权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转移,即从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一方(招商局港口)转移至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另一方
(招商局港通),且该股份转让并未导致深赤湾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该等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符合上述《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之签章页)




                                          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邓伟栋




                                                         2018 年 4 月 16 日




                                        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         邓伟栋




                                                         2018 年 4 月 16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