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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公司章程修正案2017-12-0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
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4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
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 号)、《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国资
委党委转发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及《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章程增加党建内容修
订指引》(深组通 2017〕76 号)等文件要求,本公司决定结合实际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增加党建内容。现将
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原章程条款                                                                  现修改为
1、原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现修改为: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2、第一章 总则 中增加第十二条,之后的条数依            现修改为: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次从新排序。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3、原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
负责。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4、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含传真)或口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含传真)或口头(含电话) 头(含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的一个工作日。
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的一个工作日。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5、在原第五章第一百三十条后,增加第六章 党       现修改为:第六章    党委
委,本章共九条,为第一百三十二条至一百四十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
条,之后的章节和条数依次从新排序。           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增
                                             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
                                             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组织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
                                             群团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其他需党组织行使职权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
                                             议和指示精神,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研究贯彻和宣传教育措施;
                                                 (二)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三)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公司党委工作机构设
                                             置、党委委员分工、党组织设置、党组织换届选举,以及党委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企业中层人
                                             员人选和其他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四)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
                                             项等。
    (五)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内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审批直属党总支、支部发展新党员;大额党费的使
用;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审议公司纪委工作报告
和案件查处意见,管理权限内的重大案件立案和纪律处分决定;
     (八)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委讨论审定以下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提请公司党委会审定的问题;
     (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报告,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等会议方案,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党委参与决策以下事项: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
销;
     (三)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四)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六)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大额捐
赠等重大决策中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七)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八)需提交董事会、经理层通过的人事安排;
       (九) 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 公司考核、薪酬制度的制定、修改;
    (十一)需党委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召开党委会,对董事长、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
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充分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长、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
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
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党委制定专门议事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明确决策科学,运作高效。
    第一百四十条 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行使以下
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
检监察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进行监督;
    (六)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七)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
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八)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九)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十)保障党员权利;
                                     (十一)其他应由纪委承担的职能。


    公司章程内容经上述增减修改后,所有的条数依次作技术上的重新排序,不再有内容上的其它修改。本次修改
《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