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A: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1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A 飞亚达B 公告编号:2017-045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40 时
2、召开地点:飞亚达科技大厦 19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勇峰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9 日-2017 年 9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0 日 9:30
至 11:30,13:00 时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9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66,057,7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84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66,057,7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84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89,967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2.31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89,967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2.31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080,4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0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080,4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89,967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2.31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89,967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2.31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过逐项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1.01《关于提名王波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57,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889,96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889,96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5、表决结果:王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提名肖章林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57,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889,96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889,96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5、表决结果:肖章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林欣律师 骆训文律师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