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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亚达A: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8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A 飞亚达B    公告编号:2017-052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40 时
    2、召开地点:飞亚达科技大厦 19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陈立彬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16 日-2017 年 11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7 日 9:30
至 11:30,13:00 时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6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66,730,6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00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66,730,6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0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562,797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3.13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562,797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3.13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753,2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5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753,2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5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562,797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3.13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562,797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3.13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730,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562,79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3,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562,79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5、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建东律师 骆训文律师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