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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亚达A: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2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
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中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对《关于向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11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
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6.公司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11 日,并同意向 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4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二○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