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 A 股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经公司管理层提请,就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 A 股证券简称的事项作出独立判 断,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变更的公司名称及 A 股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变更理由合理,符合公司 战略及业务发展定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及 A 股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 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 A 股证券简称的事项。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