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一致: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期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4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期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
有关规定,我们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情况,也没有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公
司章程》及上述通知的规定,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认真落实了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了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截至2019
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576,597.27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47.49%。
(二)2019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 关于调整2019年半年度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安排的独立意
见
1、本次调整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银行授信额度主要为满足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需求,有助于促进下属子公司筹措资金和资金
良性循环,符合其经营发展合理需求;
2、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
其提供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
况;
3、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以上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形,
故同意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 关于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事前认可函
我们在认真查阅了相关资质证明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
对公司《关于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
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研究讨论。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在财务上的独立性,没有损
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2、独立意见
经市场化方案比较,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展开应收账款保理
的利率公允,条件更加优惠,同时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
道,不占用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减少项目投资对正常经营资金的占用,
减轻当期流动资金压力。鉴于此, 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
四、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
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国药一致董事会编制了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我们对《国药一致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国药一致2019年半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
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
使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药一致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 关于《关于在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
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在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持
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
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
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我们认
为:
(一)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二)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
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
(三)财务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之规定经营,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
大缺陷。国药一致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
前风险可控。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宏辉 欧永良 陈胜群 苏薇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