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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奥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4  

						股票代码: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富奥股份、富奥B

公告编号:2017-38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号 2017-
35)

       2、召开时间:

   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2:00

   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3: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南街 777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志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858,859,8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6.4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54,434,2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6.06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25,5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22%。

    2、外资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无境内上市外资
股(B 股)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1,855,1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46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7,429,6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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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25,5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22%。

    4、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选举张丕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56,959,9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88 % ; 反 对
1,899,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55,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359%;反对 1,899,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3
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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