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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A: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11月)2017-11-18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17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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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至少在会议召开

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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