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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A: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2  

						股票简称:深南电 A、深南电 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9-062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情形,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由“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 时、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00 时至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7 楼公司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4 日
    (四)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李新威董事长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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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出席会议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234,508,03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055%。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141,274,816 股,占公司内
           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853%;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股
           份 93,233,219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35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234,508,03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055%。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141,274,816 股,占公司内
           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853%;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股
           份 93,233,219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35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3,611,83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92%。
                 (九)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换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     234,508,035   234,508,03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141,274,816   141,274,81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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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股股东    93,233,219   93,233,21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      3,611,833    3,611,83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公司已就更换审计机构事项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

           沟通,并征得其理解和支持。公司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来的
           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     234,508,035   233,554,064   99.5932%         953,971     0.4068%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141,274,816   141,274,81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股股东    93,233,219   92,279,248    98.9768%         953,971     1.0232%       0         0.0000%

    中小股东      3,611,833    2,657,862     73.5876%         953,971     26.4124%      0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     234,508,035   234,508,03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A 股股东   141,274,816   141,274,81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股股东    93,233,219   93,233,21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      3,611,833    3,611,83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原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廖南钢先生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同意杜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
           期一致。杜伟先生同时接任廖南钢先生原担任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廖南钢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独立
           董事的应尽职责。公司董事会谨向廖南钢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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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宋昱颉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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