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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集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核查意见2017-03-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

                                 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方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方大集团变更会计政策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概述

    1、2015 年 12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
定》(财会[2015]18 号),自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按文件精神,公司可以
选择执行此规定,也可以继续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为了
更加合理体现公司购买铝期货对于风险管理的作用,公司选择执行《商品期货套
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 号)。

    2、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
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该规定 2016 年 5 月 1 日开始
执行。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上述两项会计政策,将影响公司购买铝期货的会计处理和增值
税的会计处理,根据文件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进行追溯调整,亦对公司今
后的资产和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

    (一) 适用《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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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应对未来原材料现货价格上涨,导致的采购支出增加,买入铝期货合
同作为套期工具,被套项目为铝板采购远期交易,属于“现金流量套期”。

    公司在套期关系开始时,以书面形式对套期关系进行指定,载明下列事项:
风险管理目标以及套期策略;被套期项目性质及其数量;套期工具性质及其数量;
被套期风险性质及其认定;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估,包括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
经济关系、套期比率、套期无效性来源的分析;开始指定套期关系的日期。

    变更前,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为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比率没有超过 80%
至 125%的范围,认定套期高度有效。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
分,直接确认为股东权益,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计入当期
损益。变更后,将套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中不超过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
量现值变动的部分作为有效套期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工具现金流量变动
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关系终止时,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
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套期工具”科目期末借贷方余额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衍
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中列示, “套期损益”科目当期发生额在“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中列示,“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当期发生额
在“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所属的“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
部分”项目中列示。

    (二)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影响

    1、将利润表中的项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2、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
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3、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待转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重分类至“其
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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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
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重分
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三、履行的程序

    2017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方
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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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会计政策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梁战果




                      丁   一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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