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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2月)2019-02-20  

						方大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议 事规 则
 (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
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
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成员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财务或法律相关工作经验。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职期满前辞
职的遵从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任期内和监事会换届时,新的监事人数合计
不超过监事会组成人数的 1/3。


    第六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上届监事
会或单独或合并连续 365 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
或以上的股东提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加上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以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如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依法通知上市公司董事局,则该股东丧失监事的提名权。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会将在 2 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1-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有权了解、查询公司经营情况;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
          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局会议;
    (六)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
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
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议案的审议采用会议审议和通讯审议两种方式。
    会议审议是监事会的主要议事方式,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对议案逐项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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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通常在应急情况下采用,仅限于监事会因故
不能召开或审议的事项不是特别重大时。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监事
会,监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局主席、总裁、财务总监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包括日常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主要是对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经营状况和资
产运行情况的审核,讨论确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有关专题性工作,会
议的主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经财务总监或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重点审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
          情况、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了解和评价公司董事局成员及总裁的经营行为和业绩、提出奖惩或任
          免的建议;
    (四)讨论监事会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向股东大会的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是监事会了解信息、调查研究、沟通、协调
关系的工作会议。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可召开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
    (一)为完成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监事会在自身工作运行的各个环节(包
          括部署、实施、检查、考核)中要召开的各类工作性会议时;
    (二)监事会对董事局的决策事项及资产运行情况需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时;
    (三)监事会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与有关监督职能部门协调关系时;
    (四)监事会落实股东大会临时部署的监督事项时。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某些专题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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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监事会议。监事会在监督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召开监事会专题会议:
    (一)董事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决策权限范围,违反决策程序以及
             决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集团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二)公司已经或正在出现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企业权益受到损害,董事
             局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公司董事局成员或管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题审
             计;
    (五)对董事局的决策事项进行专题论证或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六)监事会认为要召开专题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或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
议即可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含传真)
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合理时间书面(含传真)通
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有关会议相关资料应在
会议召开前送达各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召集人请
假,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注明委托事
项及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
事出席,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要形成监事
会决议及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签字通过,每一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召开日常工作会议的出席人员由监事会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可由监
事会召集人或指定监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专题会议要形成监事会决议及重大监督事
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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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事会会议时间、内容以及监事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
    (二)经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审查公司半年或全年的生产经营资产基本情况;
    (三)经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审查公司经营效益、资产质量和资产保值增值
          情况;
    (四)对董事局成员及经营班子经营行为、经营业绩的评价,奖惩及任免建
          议;
    (五)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表决时各有
一票表决权,对会议事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当赞成票和反对票
对等时,监事会召集人有要求复议的权利。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某些
记载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中有关建议如经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应对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局主席、总裁、财务总
监通报企业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含
代理人)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局秘书保存,
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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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该监事
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监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
露有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未经监事会的同意,不得泄露监
事会会议内容,决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发言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制订修改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与《公司章程》具同等法律效
应,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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