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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 赛 格: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9-08-08  

						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 B   公告编号:2019-073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孙
公司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新城市”,公司全资

子公司深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和公司持股比例 79.02%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
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赛格新城市 20%、52.05%的股权)收到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 03 民初 1676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 03 民初 1676 号)

主要内容如下:
    1.《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 民初 1676 号)主要内容
    申请人:佘宋嘉
    被申请人:余胜明、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诚集团”)
    事项:申请人佘宋嘉诉被申请人余胜明、招诚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

人佘宋嘉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胜明、招
诚集团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112,350,000 元(大写:
壹亿壹仟贰佰叁拾伍万元)为限。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佘宋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该案

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余胜明、招诚集团名下的银行账户、土地使用权、
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 112,350,000 元(大写:壹亿
壹仟贰佰叁拾伍万元)为限。

                                       1
    2.《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 03 民初 1676 号)主要内容
    佘宋嘉与被申请人余胜明、招诚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 民初 1676 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佘宋

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五十九条规定,申请保全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 112,350,000 元。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
请人余宋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赛格新城市如欲依据《解除合同、协议及
债权转让的通知》向招诚集团清偿 112,350,000 元债务,不得在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保全期限内向招诚集团清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要求赛格新城市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赛格新城市不得对被申请人余胜明、招诚集团清偿 112,350,000 元到期债

务,保全期限为一年。


   二、相关事项说明
    2019 年 4 月,招诚集团向赛格新城市出具《解除合同、协议及债权转让的
通知》,要求与赛格新城市解除签署的《转让合同书(1 号楼二至五层)》(以

下简称《转让书》)、《转让合同书(2 号楼、3 号楼)》、《委托经营管理合
同(2 号、3 号楼)》、《协议书》,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公
告》。
    其后,赛格新城市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

通知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1 号)、((2019)粤 0307 财保 652 号)。
因中信银行诉招诚集团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赛格新城市
协助执行,暂停向招诚集团支付与招诚集团就深圳赛格新城市广场项目一期 1
号楼二至五层物业所签订的《转让书》所涉及的款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2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2019 年 7 月,赛格新城市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2 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2 号),
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查封被申请人招诚集团、赛格新城市、余胜明、余达诚
相关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
《关于控股孙公司房产被查封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公司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的《2018 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协助执行法院相关裁定对公司及赛格新城市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重
大影响。本次赛格新城市作为协助执行人,根据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保全事项预计
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截止目前,赛格新城市未向招诚集

团支付相关款项。
    (二)关于上述事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
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香港
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
03 民初 1676 号)




                                    3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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