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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舜喆B: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04-23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 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事
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通过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
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
行了有效监督,保障了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监事会共召四次会议,主要情况如下: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
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报告和摘要及审核意见》、《董
事会对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审核意见》、《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所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对
公司 2017 年运作情况的审核意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2018 年 1 季
度报告及审核意见》。
    2、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
通过了《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和《董事会关于 2017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
见涉及事项的情况说明》。
    3、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
通过了《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审核意见》。
    4、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意见》。


    二、监事会发表的意见:
    1、对 2017 年度报告和摘要及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董事会对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
项说明》客观如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将积极督促各方,将对应的
措施落实到位。
    3、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1)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管理现状。
    (2)2017 年度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对关联交易、反担保执行等缺乏有效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机制部分失
效,并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期间,公司及公司
控股股东对此缺陷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提出了全面整改措施。
    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除上述缺陷外,公司对组织架构、人力资
源、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物资采购、子公司管理等重要活动的内部
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基本能够按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重要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
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4、对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所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管理层要
提升守法合规意识,尽快实施具体措施,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内部审
计工作,完善相关机构设置和制度的执行,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制度进行运
营。
       5、对公司2017年运作情况的审核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各次董事会会议,监事会通过对董事会的决
策过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履行等进行了监督,认为:2017 年
度公司在对关联交易、反担保执行等方面缺乏有效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机制部分
失效,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其他重要活动基本能够按公司各项制度的规定执行。
    (2)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了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职责,审议了公司2017
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监事会认为审计机构为本公司出具的
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报告期无募集资金使用。
       6、对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对2018年1季度报告及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9、对 2018 年半度报告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二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10、对 2018 年 3 季度报告及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11、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意见。
    本次实际控制人关于变更未来产业基金份额的处置方式的承诺事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有利于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承诺
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该报告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