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关于2018半年度报告之独立董事意见2018-08-3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半年度报告之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旭光电”)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东旭光电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东旭光电 2018 年 1-6 月份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东旭光电 2018 年 1-6 月份发生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事项,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关于东旭光电 2018 年 1-6 月份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376,550 万元,均为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担
保决策程序,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鲁桂华
韩志国
张双才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