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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6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 13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 年 11 月 15 日(星期四)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5:00 中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临 5 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立鹏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人,代表股份数 1,253,420,2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87%,(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数股

1,248,342,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79%,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数 1,42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数 5,078,2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9%,其中,无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
       1、审议《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京华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申请银行授信敞口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全体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股)                      (股)                    (股)                     结果
                                 比例                       比例                      比例

  议案 1      1,253,228,836     99.98%       191,400       0.02%         0            0.00%       通过


  议案 2      1,253,228,836     99.98%       191,400       0.02%         0            0.00%       通过


                                           A 股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股)                       (股)                        (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议案 1       1,251,803,736     99.98%        191,400        0.02%             0              0.00%


  议案 2       1,251,803,736     99.98%        191,400        0.02%             0              0.00%


                                           B 股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股)                       (股)                        (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议案 1         1,425,100       100.00%          0           0.00%             0              0.00%


  议案 2         1,425,100       100.00%          0           0.00%             0              0.00%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股)                        (股)                   (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议案 1      10,479,017       98.21%        191,400        1.79%        0           0.00%


 议案 2      10,479,017       98.21%        191,400        1.79%        0           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平均      梁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