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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16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9- 07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9 年 7 月 15 日      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 1 号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立鹏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股份数 1,096,340,8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13%,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1,078,279,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82%,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数 2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数 18,061,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2%,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数 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0.000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
       1、《关于同意公司开展华宝证券-申龙客车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绿色资产支持
专项计划并同意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承担差额支付义务并为之提供担保
的议案》;
       2、《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汽车销售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一)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全体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股)                       (股)                     (股)                   结果
                                  比例                        比例                    比例
  议案 1       1,095,989,172       99.97%       350,800         0.03%        900       0.0001%    通过

  议案 2       1,095,986,172       99.97%       350,800         0.03%      3,900       0.0004%    通过

                                            A 股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股)                         (股)                       (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议案 1        1,095,961,872        99.97%       340,800          0.03%             900         0.0001%

  议案 2        1,095,958,872        99.97%       340,800          0.03%           3,900         0.0004%

                                            B 股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股)                         (股)                       (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议案 1               27,300        73.19%        10,000         26.81%               0           0.00%

  议案 2               27,300        73.19%        10,000         26.81%               0           0.00%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股)                         (股)                   (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议案 1          23,007,353      98.49%        350,800        1.50%        900       0.004%

 议案 2          23,004,353      98.48%        350,800        1.50%      3,900        0.0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平均       梁峰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