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王庆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且具有丰富的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职务。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庆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九届董事 会期限相同。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鲁桂华: 史静敏: 韩志国: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