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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旭光电”、“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
们就公司 2022 年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东旭光电 2022 年 1-6 月份发生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事项,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10,173.1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68%,其中,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提供的担保 190,736.21 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319,436.95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因所属公司与东旭光电经营业务需要而提供
的担保,符合公司利益,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主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经营
风险防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均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为了增强子
公司的综合实力。公司对外及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关于涉及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
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了解了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
以及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情况,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我们认为: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
控制制度等措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报告期内财务公
司根据监管要求下调了贷款五级分类等级,导致计算监管指标的资本总额金额下
降较大,部分监管指标未能符合监管要求。对此,我们将与公司共同督促财务公
司持续改善资产质量,加快实现监管指标正常化。对于因财务公司流动性困难导
致的公司存款大额支取仍然受到限制的情况,我们已经督促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
施改善流动性,我们也将监督公司持续推进存款余额的逐渐下降,持续督促董事
会紧密跟踪财务公司经营及流动性风险化解进展情况,积极解决公司存款支取问
题。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明新:


                                            高   琦:


                                            张双才: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