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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高速A: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29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6 层 邮编: 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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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45 层会议室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其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省高速公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7年4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2.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和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列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
       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州
       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45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
       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员签名。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15:
       00至2017年4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5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
              1,085,872,5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1.94%;其中:出席
              会议的 A 股股东 3 名,代表股份数 1,032,645,106 股,出席会议
              的 B 股股东 53 名,代表股份数 53,227,457 股。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355,540,41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一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二〇一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1,412,979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关于二〇一六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1,408,279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4,7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3%;弃权 0 股。

3. 《关于二〇一七年度全面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1,376,979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反对 0 股;弃权 36,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

4. 《二〇一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41,412,979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 《二〇一六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41,412,979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 《二〇一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41,412,979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 《关于二〇一六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1,412,979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 《关于聘请二〇一七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 1,441,100,959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反对 312,02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弃权 0 股。

  9. 《关于聘请二〇一七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1,412,979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1,412,979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 《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
       有限公司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1,412,979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 《关于更换质押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644,662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6%;反对 27,123,211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弃权 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广东省交通开发
       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新
       粤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
       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签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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