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201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7-06-03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A、粤高速B 公告编号:2017-026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情况
(一)2017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二〇一六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分配方案如下:
1、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 71,314,278.93 元;
2、提取 702,510,858.34 元作为 2016 年度分红派息资金。以 2016 年底的总
股本 2,090,806,12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36 元(含税),剩余未
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B 股股东及境外法人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的外币折算价以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分红派息决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港币兑人民币的买入卖出中间价确定(港币:人民币=1:0.8865)。
(二)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了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四)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
(一)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 2016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2,090,806,126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3.36 元(含税)。
(二)关于扣税事项
1、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 3.024 元(注 1)。
2、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先按每 10 股派 3.3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扣收税款划付本公司,本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注 2)。
3、QFII、RQFII 及其他非居民企业,由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股
息所得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 3.024 元。如果非居民企业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和《关于发布<非居民纳
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
的规定执行。
4、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注 1: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
注 2: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7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36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
三、分红派息日期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8 日(星期四),除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9 日(星期五)。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7 年 6 月 8 日(星期四),除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9 日(星期五),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二)。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 2017 年 6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
2、截止 2017 年 6 月 13 日(最后交易日 2017 年 6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6 月 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
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首发后限
售股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3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
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
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事宜
咨询部门: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人员:梁继荣、王莉
咨询电话:(020)29004523、29004525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