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通B: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24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普
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胡宜金、
陈博出席了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和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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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普天路 1 号公司综
合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22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 15:00。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股份 126,267,097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5,000,000 股的 58.7289 %
(其中国有法人股 115,000,000 股,B 股 11,267,097 股)。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共 2 人,代表股份 436,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29%。
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截止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深交所交易结束后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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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 12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一名律师、两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26,7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00.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26,7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00.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报告》的表决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26,7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00.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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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表决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26,7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00.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回避表决情况:无。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表决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26,7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00.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回避表决情况:无。
(六)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表决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26,7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00.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回避表决情况:无。
(七)关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26,7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00.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回避表决情况:无。
(八)关于《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26,7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00.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回避表决情况:无。
(九)关于《关于为南京普住光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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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26,7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00.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关于《关于预计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表决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7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00.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回避表决情况:控股股东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十一)关于《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24,96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98.63%;0 票弃权、1,737,497 票反对,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37%。
2、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二)关于《关于暂停上市后相关事宜安排的议案》的表决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26,703,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00.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回避表决情况:无。
以上表决结果,普通决议均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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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审议涉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
议案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宜金、陈博 负责人: 曹力
二 0 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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