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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鸣纸业:独立董事关于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产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地产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30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产 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
             地产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
产 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地产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收购事项所涉评估对象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具有公允性。
    本人就本次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产 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地产债
权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后,
认可本次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潘爱玲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产 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
             地产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
产 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地产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收购事项所涉评估对象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具有公允性。
    本人就本次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产 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地产债
权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后,
认可本次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王凤荣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产 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
             地产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
产 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地产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收购事项所涉评估对象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具有公允性。
    本人就本次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产 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地产债
权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后,
认可本次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梁阜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产 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
             地产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
产 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地产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收购事项所涉评估对象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具有公允性。
    本人就本次受让广东德骏所持鸿泰地产 30%股权及广东德骏对鸿泰地产债
权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后,
认可本次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黄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