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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灿坤B: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4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 2019 年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17日修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中部分条款及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登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出;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内转让或者登出。                                  事出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列明的其他地点。      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列明的其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    他地点。
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称;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四) 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结果;
(五)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六) 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     或说明;
表决情况;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明;                                              容。
(八)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删除原条款第(四)、第(六)项
(九)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通过: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 制定或者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删除原条款第(四)、第(七)项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行董事职务。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规定予以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