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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2-23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19-012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2 月 14 日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香 港 商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号、2019-010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
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2月21日~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2月21日下午15:00至2019年2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吴定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1月30日、2月14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
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38人,共持有336,475,074股有表决权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10%,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
16人,代表股份332,894,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682%;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3,58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8%。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32人,代表股份305,103,770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4.6027%。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31,371,304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2623%。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
决议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19年度公司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94,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936%,反对3,5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4,36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3.820%,反对3,5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127%,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53%。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1,525,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7%;反对3,5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63%;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369,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郑朔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