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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19-018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家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2019年3
月27日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的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如
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适用于 2018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
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规定的日期开始执行。

    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8]15 号通知的修订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
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归并原有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2.利润表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
目的表述: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
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
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相关材料
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适用新规定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
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及适用新规定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适用新规定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及适用新规定,
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和要求,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
适用新规定是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