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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电力A: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2-31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 & XINYANG LAW FIRM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邮编 Post Code:510620
          th
Floor 13 , Xinye Bank Building, No. 101 Tianhe Lu,
Guangzhou 510620, Guangdong Provinc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8620):3821 9668 传真 Fax:(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丽丽律师和邹荷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了公
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东路 2 号粤电广场南塔 33 楼会议室
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
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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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3 名,代表股份 3,831,528,03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2.977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名,
代表股份 3,831,487,697 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名,代
表股份 40,340 股。经审验,上述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临时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并作出了决议。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律师




                                               经办律师:
                                                             张丽丽 律师




                                                              邹荷 律师


                                                    日期:2016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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