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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电力A: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9月)2017-09-19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
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委员三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董事
会审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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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行使其职权需要时,可以在
委员会内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主任委
员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工作小组可以选聘公司外部专业人
员参与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
          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
          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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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提供公司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 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
          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 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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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
          事及经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
          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1/2 以上委
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通知不受前述时间
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或在没有该项委托时,由 1/2 委员共同
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
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委员会,并在
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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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本工作细则同《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冲突的,依照本
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审查意见或
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
名;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经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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