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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铃汽车: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2-0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周珍、张妍律师出
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1
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
告。审议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6 下午 15:00 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中心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邱天
高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5 日~2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5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2 月 6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股份数为 669,767,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7.5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 统和 互 联 网投 票 系 统参 加 网 络投 票 的 股东 共 70 人 , 所 持 股份 数 为
2,388,69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2017年中期特别派息预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需有出席大会股东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同
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议案:

    《公司2017年中期特别派息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992,214股,反对112,900股,弃权50928股,同意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56,636,365股,反对112,900股,弃权0股,A股
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5,355,849股,反对0股,弃权50928股,B股股
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方   世   扬             周             珍




                                            张             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