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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隆达A: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2017-09-30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思捷【2017】文字第9号


致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思捷所” )依法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龙秀英律师、张建平律师(以下简
称“思捷律师”)列席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或“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意见书,思捷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思捷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
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以
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核查,2017年9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临时会议通过
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经核查, 2017年9月14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以及《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湖
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
议通知”)。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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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星期五)下午2:30在湖北省荆
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礼如
先生主持。
    2.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9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15:00至2017年9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
26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情况如下: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1,935,019,963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80.46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20,938,1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2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
1,814,081,8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4357%。
    2. 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308,131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
数0.56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244,931股,占公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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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份总数0.54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3,200股,占公司B
股股份总数0.0275%。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4,449,7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8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50,93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5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3,198,79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30%。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思捷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2项,其
中第2个议案需逐项表决,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具体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任建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杨兴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Chen Lichtenstein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
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关于网络投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本次
股东大会组织了网络投票,并在会议通知明确了网络投票的规则和程序。
    经核查,思捷律师认为,此次网络投票的程序和结果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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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公布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3,061,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8%;反对
1,758,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弃权200,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其
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92,4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60.5750%;反对374,531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8.6310%;弃权141,2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794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0,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761%;反对
1,758,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202%;弃权200,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37%。
       (3)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议案2.00 《关于变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任建新,同意股份数:1,932,337,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99.8614%;其中同意的B股股份数1,254,931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
东所持有股份的95.9331%。
       2.02.候选人:杨兴强,同意股份数:1,932,01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99.8448%;其中同意的B股股份数1,244,931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
东所持有股份的95.1687%。
       2.03.候选人:Chen Lichtenstein,同意股份数:1,932,553,217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5%;其中同意的B股股份数1,294,931股,占出席
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8.990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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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候选人:任建新,同意股份数:1,767,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9.7143%。
    2.02.候选人:杨兴强,同意股份数:1,446,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2.5188%。
    2.03.候选人:Chen Lichtenstein,同意股份数:1,982,97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564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任建新、杨兴强、Chen
Lichtenstein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思捷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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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签字页)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 张建平__




 负责人:   龙秀英                               ___龙秀英__




                                                            2017年9月29日